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报送2011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通知》(外专发〔2011〕95号)和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通知》(教外厅函〔2011〕46号)要求,现将我校2012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聘请单位”)等聘请的持有外国国籍或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境外人士来校进行专业课程教学、专业外语和公共外语教学,或者开展联合科研、举办学术讲座、参加我校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均可参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申请各类项目。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需由聘请单位统一组织填写、上报,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
2.凡已聘为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讲座教授”、“特聘教授”、“流动编教授”、特聘教授等职务、且已在我校取得工资等形式补助的专家,不应再纳入本申报计划。
3.所有申报材料除按照要求提供纸质版本外,需将电子版发送至expert@jlu.edu.cn.
三、常规项目介绍及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要求
常规项目填写《2012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常规项目申报表》(附件1)一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2日。
1.长期语言教学项目
该项目聘请的长期语言教师(简称“外教”)应具备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接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同时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主要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公共外语教学及人事处师资外语培训工作。外教在校实际工作时间应在一学期以上。
2.长期专业专家项目
该项目聘请的专家应具备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务,在所从事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能够用外语讲授1-2门专业课程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工作。专家在校实际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3.短期专家项目
该项目聘请的专家应具备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务并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在校期间应参与学术交流和科研等工作。专家在校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周。
四、重点项目介绍及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要求
1.与大师对话-诺贝尔奖获得者校园行
该项目资助聘请诺贝尔奖获得者来校讲学,且专家在校期间至少需面向全校师生作一场专题报告。填写《2012年度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重点外专引智项目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2日。
2.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计划
该项目聘请的专家应为国外工程院或科学院院士、世界知名大学教授、相关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学术地位的知名专家,与我校有一定的合作基础,预期教学和科研成果突出。专家在校工作时间5个月或5个月以上(含1年多次来华)。获批项目将获得27万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在华期间的住宿、交通以及生活津贴或部分薪酬。聘请单位需为专家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必要的实验器材,能够为专家提供科研助手并配套一定的科研经费。
对曾经获得该项资助的专家,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继续申请2012年度项目资助。
项目申报填写《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2)一式三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2日。
3.校级引智基地项目
已经获得批准建设的我校校级引智基地,填写《2012年度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重点外专引智项目申报表》(附件3),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2日。
4.海外名师项目
该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可参见《“海外名师项目”项目指南(2012年度版)》(附件4),项目申报填写《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2012年度)》(附件5),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5.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特色项目
该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可参见《“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特色项目”项目指南(2012年度版)》(附件6),项目申报填写《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特色项目申请表(2012年度)》(附件7),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五、项目审批及项目执行周期
1.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经专家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2.常规项目和重点项目“与大师对话-诺贝尔奖获得者校园行”、“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计划”获批项目的项目执行周期为1年。其他项目的执行周期参见各项目指南要求。
六、申报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老师 王老师 赵老师
联系电话:85166565
传 真:85166570
电子信箱:expert@jlu.edu.cn
附件:(请在下载后解压)
1.《2012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常规项目申报表》
2.《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3.《2012年度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重点外专引智项目申报表》
4.《“海外名师项目”项目指南(2012年度版)》
5.《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2012年度)》
6.《“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特色项目”项目指南(2012年度版)》
7.《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特色项目申请表(2012年度)》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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